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前,應依據GB/T22000要求,按照附錄食品鏈分類所列的行業類別、子行業類別劃分,識別食品鏈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生產/服務特點的產品和(或)服務類別,制定對該類別產品(或)服務的專項技術規范,用于驗證該類組織前提方案的適用性和符合性。

專項技術規范應明確適用的產品/服務范圍,并應考慮食品安全法律法規、國際標準(如ISO/TS 22002 系列標準的適用部分)、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等。
認證程序
4.1 認證申請
4.1.1 認證機構應要求認證委托人具備以下條件:
(1)取得國家、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(或其組成部分);
(2)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(適用時);
(3)未列入國家信用信息嚴重失信主體相關名錄;
(4)生產、加工及經營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符合相關法律、法規、標準和規范的要求;
(5)按照本規則規定的認證依據,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,且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;
(6)一年內未發生違反相關法律、法規的食品安全事故;
(7)三年內未因食品安全事故、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規或虛報、瞞報獲證所需信息,而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。
4.1.2 認證機構應要求認證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:
(1)認證申請;
(2)法律地位證明文件。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覆蓋多個法律實體時,應提供每個法律實體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;
(3)申請認證范圍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要求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(適用時);
(4)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化信息(包括產品描述、流程圖和過程描述、操作性前提方案計劃、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(以下簡稱HACCP)計劃等;
(5)組織機構與職責說明;
(6)加工生產線、季節性生產、HACCP項目和班次的詳細信息;
(7)多場所清單、外包(含委托加工)情況說明(適用時);
(8)產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關證據;
(9)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、認證機構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實有效的自我聲明;
(10)其他需要的文件。
4.2 認證受理
4.2.1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應至少公開以下信息:
(1)可開展認證業務的范圍,以及獲得相應認可的情況;
(2)開展認證活動所依據的認證標準;
(3)相關的認證方案、認證程序;
(4)批準、保持、變更、暫停、恢復、撤銷認證證書的規定與程序;
(5)擬獲取認證委托人的信息,以及對相關信息的保密規定;
(6)認證證書的使用規定;
(7)對認證過程的申訴、投訴規定;
(8)認證要求變更的規定。
4.2.2申請評審

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依據、程序等要求,對認證委托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記錄,以確保:
(1)認證要求規定明確、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;
(2)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;
(3)對于申請的認證范圍、認證委托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,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;
(4)認證機構應依據附錄1確定組織申請認證的相關范圍。認證機構不應將能夠影響認證范圍內終產品食品安全的活動、過程、產品或服務排除在認證范圍之外。
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前,應依據GB/T22000要求,按照附錄食品鏈分類所列的行業類別、子行業類別劃分,識別食品鏈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生產/服務特點的產品和(或)服務類別,制定對該類別產品和(或)服務的專項技術規范,用于驗證該類組織前提方案的適用性和符合性。
專項技術規范應明確適用的產品/服務范圍,并應考慮食品安全法律法規、國際標準(如ISO/TS 22002 系列標準的適用部分)、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等。
認證程序
4.1 認證申請
4.1.1 認證機構應要求認證委托人具備以下條件:
(1)取得國家、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(或其組成部分);
(2)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(適用時);
(3)未列入國家信用信息嚴重失信主體相關名錄;
(4)生產、加工及經營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符合相關法律、法規、標準和規范的要求;
(5)按照本規則規定的認證依據,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,且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;
(6)一年內未發生違反相關法律、法規的食品安全事故;
(7)三年內未因食品安全事故、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規或虛報、瞞報獲證所需信息,而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。
4.1.2 認證機構應要求認證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:
(1)認證申請;
(2)法律地位證明文件。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覆蓋多個法律實體時,應提供每個法律實體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;
(3)申請認證范圍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要求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(適用時);
(4)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化信息(包括產品描述、流程圖和過程描述、操作性前提方案計劃、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(以下簡稱HACCP)計劃等;
(5)組織機構與職責說明;
(6)加工生產線、季節性生產、HACCP項目和班次的詳細信息;
(7)多場所清單、外包(含委托加工)情況說明(適用時);
(8)產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關證據;
(9)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、認證機構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實有效的自我聲明;
(10)其他需要的文件。

4.2 認證受理
4.2.1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應至少公開以下信息:
(1)可開展認證業務的范圍,以及獲得相應認可的情況;
(2)開展認證活動所依據的認證標準;
(3)相關的認證方案、認證程序;
(4)批準、保持、變更、暫停、恢復、撤銷認證證書的規定與程序;
(5)擬獲取認證委托人的信息,以及對相關信息的保密規定;
(6)認證證書的使用規定;
(7)對認證過程的申訴、投訴規定;
(8)認證要求變更的規定。
4.2.2申請評審
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依據、程序等要求,對認證委托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記錄,以確保:
(1)認證要求規定明確、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;
(2)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;
(3)對于申請的認證范圍、認證委托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,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;
(4)認證機構應依據附錄1確定組織申請認證的相關范圍。認證機構不應將能夠影響認證范圍內終產品食品安全的活動、過程、產品或服務排除在認證范圍之外。
初次認證審核方案應包括兩個階段的初次審核、認證決定之后的監督審核及再認證審核。第一個三年的認證周期從初次認證決定算起,以后的周期從再認證決定算起。審核方案的確定和任何后續調整,應考慮認證委托人的規模,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、產品和過程的范圍與復雜程度,生產季節和產品的安全風險,以及經過證實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審核的結果。
初次認證后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認證決定日期起12個月內進行。此后,監督審核應至少每個日歷年(應進行再認證的年份除外)進行一次,且兩次監督審核之間不應超過15個月。認證機構應合理策劃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或頻次。當獲證組織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更,或出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產品質量問題時,認證機構應增加監督審核的頻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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